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及二零一八 年六月二十九日之公告及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一日之通函(「通函」),內 容有關建議根據特別授權發行可換股票據。除本文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詞彙 與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董事會欣然宣佈認購協議所載的所有先決條件已獲達成,而根據認購協議之條款向 認 購 人 發 行 第 一 期 票 據 已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落 實 , 其 本 金 為 40,000,000 港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