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滴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之組織章程細則第85條,除非獲本公司董事(「董 事」)推薦參選,或由正式合資格出席大會並可於會上投票的股東(並非擬參選者)發出經簽 署之書面通知(「通知」),表明建議提名相關人士參選的意向,且獲提名人士簽署該通知表 明願意當選,否則除會上退任董事外,概無任何人士有資格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參選董事。 上述通知須呈交總辦事處或過戶登記處,通知期不得少於七(7)日,倘該等通知是於寄發有 關推選董事的股東大會通告後才呈交,則呈交該等通知的期間為寄發有關推選董事的股東 大會通告翌日起計至不遲於該股東大會舉行日期前七(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