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提述該等公告,內容有關(其中包括)要約。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函件所用
詞彙與綜合文件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聯交所交易時段後),要約 人與賣方訂立買賣協議及買賣協議之補充協議,據此,要約人同意收購,而賣方同 意出售565,000,000股銷售股份,總代價為534,375,000港元,相當於每股銷售股份約 0.9458港元。緊隨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五日完成後及於最後可行日期,要約人及一致 行動人士於565,000,000股股份中擁有權益,佔 貴公司股份總數之70.625%。根據收 購守則第26.1條,要約人須就所有已發行股份(要約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士已擁有或將 收購者除外)提出無條件強制性現金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