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由富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 13.51 (2)及13.51B (2)條作出。 本公司已獲悉,主席、行政總裁及本公司執行董事孟廣銀先生(「孟先生」)已接獲香港高等 法院授出的登記內地判決通知書。經與孟先生進行查詢後,董事會了解到孟先生於中華人 民共和國(「中國」)就孟先生所控制的若干中國公司的合約責任向一家銀行(「銀行」)提供個 人擔保(「擔保」)。判決通知書乃針對( 其中包括 )孟先生作出,據此,孟先生作為擔保人之 一,須就償還貸款(「貸款」)承擔共同及連帶責任。